青岛:高层建筑不准使用液化气发布时间: 2015.07.23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昨日,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了 《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设供应点

《通知》对液化气源头、中间和使用环节分别进行了规范,对液化气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凡经营液化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或者气瓶充装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液化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液化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力度

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以及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室外经营、旧货市场等违规使用、销售气瓶和液化气行为的监督检查。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属地政府、液化气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液化气市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预防和减少液化气事故,规范液化气市场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本文转载自青岛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