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私有历史建筑 按市场价1.2倍补偿发布时间: 2015.07.30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规定更加细致,也更有诚意——将私有历史建筑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至市场价的1.2倍。但是,专家曾呼吁的骑楼街保护依然没有具体规定。


1.jpg


房屋征收前核实普查情况

被认定为历史建筑后,产权人有诸多保护义务且开发受限。鉴于此,此前的一审稿规定: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给予不低于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102%的补偿。不过在审议中,不少人大代表人为,相比于产权人的诸多责任,该补偿标准还是太低。

为此,二审稿参照旧城区(即老六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将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120%”,但对象仅限于“非国有历史建筑”。

为从源头预防城市更新过程的误拆行为,二审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五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骑楼街保护没有具体规定

新快报曾报道多起骑楼街建筑被拆除的事件,在二审稿中,虽然明确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包括骑楼街,但依然没有像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一样作具体保护规定。据了解,二审在征询意见时,曾有专家提出应增加骑楼街保护内容。

金陵台、妙高台被拆事件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预先保护机制的关注。此前的一审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价值线索后,可向规划部门或文物部门报告,后者立即通知属地区政府。经专家评审认为应当予以保护的,才启动预先保护机制。而二审稿的相关表述则为:区政府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告知规划和文物部门,由后者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是否列为预先保护对象。这意味着预先保护时间有所提前。

为便于社会监督,二审稿还将预先保护对象纳入信息公开范畴,规定:市城乡规划、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预先保护对象、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查结果、保护名录、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等信息。

 

(本文转载自广州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