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严禁竣工建筑 擅自增加外部突出构件发布时间: 2015.08.25

鉴于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阳台、挑檐等构件断裂、垮塌事件,为避免此类事件在成都市发生,成都市建委在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外部突出构件安全监管方面发出了专门《通知》。昨日,天府早报记者从成都市建委获悉,根据《通知》内容,成都城区范围内将严禁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建筑擅自增加外部突出构件。


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外立面装修需申请

记者了解到,在加强对房屋建筑阳台、挑檐、雨篷等房屋建筑工程外部突出构件的使用安全管理上,除了严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房屋建筑擅自增加外部突出构件外,成都市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的,不得开工。

《通知》还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建筑造型应简约,确保纯装饰性构件的结构构造安全;应将阳台、挑檐、雨篷等建筑外部突出构件作为设计质量安全控制的重点、难点予以考虑,加强其抗倾覆、挠度、裂缝验算,确保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对附着于建筑主体的外部突出构件应采取措施确保与建筑主体全寿命周期内的有效连接。

未经允许擅自改造将被依法追责

在监管方面,根据《通知》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容易出现外部突出构件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到监管范围。对违反程序的一律立即停工,并依法查处;确保既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及附加装饰物等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方案和用途的行为;加强对既有建筑原结构变动情况的审查检查工作,对涉及结构变动和加载情况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审核认可或经检测机构结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外部突出构件安全隐患组织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解危补救措施。对排查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造或开工的,要依法查处,并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文转载自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