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发布时间: 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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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凡在山东省济南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否则拿不到工程施工许可证。这是日前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总工会4部门联合出台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提出来的。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实施意见,济南市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足额缴费后打印缴费证明,并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否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而且,限额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办理参保手续。另外,济南市还提出,对参加工伤保险且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比例缴纳;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济南市将按照各建筑企业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未参保职工受工伤,单位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济南市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致。如工程提前竣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在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因未办理备案导致职工发生工伤时无参保信息的,视为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紧急临时增加等特殊情况未能即时申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受保险期限制


济南市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制,由用人单位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总工会将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察,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职工合法权益。


(本文转载自《中国建设报》)